申请执行人杨永利,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4日,货车司机,住宝鸡市金台区宝陵村**。被执行人李建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8日,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杨永利与李建萍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永利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元及执行费550元,以及孩子抚养权。因被执行人李建萍已诉讼变更孩子抚养关系,该案正在本院西关法庭审理,杨永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该诉讼裁判文书作出后根据其结果再决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