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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永利与李建萍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279-1

(2013)金执字第002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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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永利,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4日,货车司机,住宝鸡市金台区宝陵村**。被执行人李建萍,女,汉族,生于1978年10月8日,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杨永利与李建萍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永利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元及执行费550元,以及孩子抚养权。因被执行人李建萍已诉讼变更孩子抚养关系,该案正在本院西关法庭审理,杨永利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该诉讼裁判文书作出后根据其结果再决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