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院。被执行人曹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9日,住址同上
张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曹某,让婚生女曹某某自2013年8月23日起跟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共同生活一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曹某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中关于让婚生女曹某某自2013年8月23日起跟随申请执行人张静莹共同生活一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