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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静莹与曹实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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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院。被执行人曹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9日,住址同上

张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曹某,让婚生女曹某某自2013年8月23日起跟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共同生活一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曹某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中关于让婚生女曹某某自2013年8月23日起跟随申请执行人张静莹共同生活一年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