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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珺华与朱斌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金执字第00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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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4日,住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7日,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01400元及利息(不含执行费1400元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