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4日,住岐山县凤鸣镇朝阳路****。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7日,住,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朱某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01400元及利息(不含执行费1400元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