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汉族。
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2)白水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依该生效之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且传唤不到庭,之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帐户、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询查,结果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其父母谈话,做工作,其父母愿代儿履行本案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张某某已经将判决判归其所有的个人婚前财产:29寸彩电一台、小天鹅双缸洗衣机一台,展柜一对、碟机一个及婚后共同财产音箱一对全部拉走;二、魏某某父亲魏某甲,母亲贾某某自愿替儿魏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生活困难帮助金7000元,张某某表示同意自愿放弃下余案款3000元;三、魏某甲、贾某某直接给付张某某7000元案款件款,双方已于和解协议达成当日即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