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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秀红与赵习武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澄执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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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秀红,女。被执行人赵习武,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秀红与被执行人赵习武离婚纠纷的(2009)澄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习武已履行了向申请执行人韩秀红支付2012年—2013年度女儿赵凯利(曾用名赵多余)抚养费3600元。抚养费剩余部分尚未到期,本案已阶段性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韩秀红申请执行赵习武离婚纠纷的(2009)澄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一案第二项女儿赵凯利(曾用名赵多余)抚养费3600元(2012年—2013年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锋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宋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