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石张芳,女。被执行人贾军民,男。
申请执行人石张芳与被执行人贾军民离婚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4日作出(2007)澄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抚养费8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贾军民直接将抚养费840元交于申请执行人石张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