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解俊魁,男。被执行人张文博,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多次执行,做工作、讲法理,促使双方自愿协商,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