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宏涛,男。被执行人高玉,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该生效的判决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济补偿150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执行中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做工作、讲法理,被执行人主动将抚养费交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写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李峥嵘审判员:李宏宪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