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俊耀,男。被执行人苏锋利,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耀与被执行人苏锋利离婚纠纷的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执行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谈话,做工作、讲法理,迫于法律的威慑力,才促使被执行人苏锋利分两次直接给申请执行人王俊耀履行经济补偿款1000元及2014年3月以前的抚养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审判员:周峰审判员:杜宏刚
书记员:孙李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