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从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彦娥,女,汉族,农民。系胡从源之妻。申请人胡某甲,男,汉族。系胡从源之孙。法定代理人胡某乙,男,汉族,农民。系胡晋康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支公司。代表人王延虎,公司经理。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赔偿款69182.76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按判决给付申请人执行款69182.76元。至此,全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员陈明
书记员:赵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