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孙某某,女,住永寿县渠子乡。被执行人吴某某,男,住永寿县渠子乡。
申请人执行人长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长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书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永锋代理审判员:郭堃代理审判员:王军军
书记员:王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