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被执行人郭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审判员:长孙昆鹏审判员:赵治国
书记员:王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