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皇甫村吕**。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国庆
书记员:同双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