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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伍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富民初字第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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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伍某某,女,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某,男,1985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某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勇人民陪审员:连志茂人民陪审员:刘宏云

书记员:张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