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立亭,男,194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被执行人马稳稳,女,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
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06年10月25日制作的(2006)富民初字第0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陈立亭与被执行人马稳稳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及返还钱江110摩托车一辆,诉讼费2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稳稳银行存款4000元,后经做工作被执行人马稳稳向本院交纳2000元,已全部支付申请人,剩余款物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执行费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富民初字第0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杨军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