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谨铭,女,2004年5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富平县杜村镇。法定代理人杨红丽,女,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系富平县工商局干部,住址同,系杨谨铭之母。被执行人常兴民,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退伍干部,现住富平县杜村镇。
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9月9日制作的(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杨谨铭与被执行人常兴民抚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份每月800元孩子抚养费计13个月104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兴民于2013年6月21日支付申请人杨红丽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孩子抚养费104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孙宏泉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