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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1)招执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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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下董家村。被执行人秦某某,女,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庙子夼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01)招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