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下董家村。被执行人秦某某,女,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庙子夼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01)招执字第1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清海审判员:贾武斌审判员:林天奇
书记员:韩忠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