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2年1月10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赵某,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无业。
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鼓开民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赵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朱恒胜执行员尹航
书记员: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