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本院在执行樊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三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3年上半年抚养费24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2013年上半年抚养费24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康科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