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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2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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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8)鼓民一初字第272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4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张邈执行员尹航执行员朱恒胜

书记员:聂徐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