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占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3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韦甬军审判员:陈杨代理审判员:王禹辰
代书记员:张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