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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严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执字第00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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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严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2)千民初字第00145号严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孩子刘某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严某某给付孩子刘某甲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分五年付清;2012年度抚养费2000元于2012年7月4日付清,其余抚养费于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中,被执行人严某某在2013年12月5日将孩子刘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严某某给付孩子刘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