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魏某某,女,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42号魏某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处魏某某返还樊某某彩礼26000元;魏某某返还樊某某金项链1条、金耳钉一对;陪嫁物品被子4条、门帘1条、梳妆台1个、绣花鞋一双归魏某某。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魏某某、樊某某各负担1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将26000元及金项链1条、金耳钉1对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同时将陪嫁物品被子4条、门帘1条、梳妆台1个、绣花鞋一双以及樊某某应负担的诉讼费150元交付魏某某。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