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女,农民。被执行人罗某乙,男,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调处罗某乙于2013年9月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某甲婚生女儿罗蕊抚养费人民币10000元以及个人衣物等。执行中,被执行人罗某乙分别于2013年9月10日、9月12日将执行标的10000元及申请人个人衣物等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拴信人民陪审员:时元功人民陪审员:兰银贵
书记员:张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