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女,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66号胡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儿子侯锦航由侯某某抚养,胡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将执行标的20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