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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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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女,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66号胡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儿子侯锦航由侯某某抚养,胡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将执行标的20000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侯某某。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红芳审判员:杨琼代理审判员:时宏杰

书记员:马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