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某,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蓝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协议载明第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西社代理审判员:侯锦萍代理审判员:杨养成
书记员:胡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