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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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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刘某之父。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农民。

终结本院(2005)蓝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协议载明第二项关于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锦萍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杨养成

书记员:张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