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刘某之父。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农民。
终结本院(2005)蓝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协议载明第二项关于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锦萍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杨养成
书记员:张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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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刘某之父。被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农民。
终结本院(2005)蓝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协议载明第二项关于2011年度孩子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锦萍代理审判员:潘西社代理审判员:杨养成
书记员:张小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