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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某与 马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法执字第0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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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孩子李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