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孩子李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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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李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孩子李阳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邵哲强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王鹏晖
书记员:李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