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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李某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蓝执字第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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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石某甲,男,汉族,职业同上。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男,汉族职业同上。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一终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哲强

书记员:李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