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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执字第0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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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婚生女苏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