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郑某某给付杨某某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郑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交来案件款200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辉审判员:杨定强代理审判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