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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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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被执行人郑某某,男,农民。

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郑某某给付杨某某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郑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交来案件款200元,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辉审判员:杨定强代理审判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