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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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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千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0000元。在调解书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提供其在南寨镇大寨村有到期债权,法院经执行,南寨镇大寨村于2013年8月12日向法院交付案款10000元,清结了本案,申请人王某某已全额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2)千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甄文渊执行员时彦昌执行员王文凯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