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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法执字第0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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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农民。

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婚生女柳叶繁由被告柳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给付抚养费800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夫妻共同财产16000元,被告柳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8000元,于2013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将婚生女柳叶繁抚养费8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柳某某将共同财产80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给被执行人杨某某。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辉审判员:杨定强代理审判员:王小云

书记员:李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