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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千执字第0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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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22号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赵某甲由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于2013年9月17日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在2013年9月24日将婚生子赵某某抚养费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