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22号李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赵某甲由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于2013年9月17日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在2013年9月24日将婚生子赵某某抚养费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22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