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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3)千法执字第0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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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农民。

本院审结的(2010)千民初字第34号郭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郭某某于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400元,至婚生子王某甲18周岁为止。2010年度抚养费1400元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在2013年12月3日将婚生子王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14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千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婚生子王某甲2013年度抚养费1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应虎审判员:丁千生审判员:梁元生

书记员:王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