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
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胡某某返还原告姚某某彩礼5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胡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某某履行现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已领取,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