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薛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二、被告薛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25000元;三、陪嫁物“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归被告薛某某所有(已带走)。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薛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207.5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林虎审判员:魏秉倩代理审判员:马向伟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