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剡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剡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二、男孩雷继润由被告雷某某抚养,原告剡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40000元,原告剡某某享有探望权;三、共同债权3000元由被告雷某某享有;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剡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剡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4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林虎审判员:魏秉倩代理审判员:马向伟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