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2、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黄官寨村“沟畎佳苑”**别墅**归原告赵某某所有;“成功”牌30装载机一台归被告陶某某所有;其余家庭财产归原告赵某某所有;3、西峰区信用联社贷款4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街支行贷款5万元由原告赵某某负责偿还;4、债权:车建州所欠机械施工款28250元,债权归原告赵某某享有;5、原告赵某某给付被告陶某某财产折价款5万元;6、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陶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6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林虎审判员:魏秉倩代理审判员:马向伟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