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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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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共同财产:砖木结构安架房4间,苹果园3亩,甘M197**号“凯马”牌农用车1辆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郭某某财产折价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林虎审判员:魏秉倩代理审判员:马向伟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