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司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某某与被执行人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1、原告司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2、女孩齐某甲由被告齐某某抚养;男孩齐某乙由原告司某某抚养;司某某给付女儿齐某甲教育费5000元。原、被告对婚生子女均有探视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司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司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林虎审判员:魏秉倩代理审判员:马向伟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