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杭某某。法定代理人杭某甲。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杭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杭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杭某某孩子抚养费22000(已付),原告王某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三、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杭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退付原告王某某5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给付现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