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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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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杭某某。法定代理人杭某甲。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杭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王某甲由被告杭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杭某某孩子抚养费22000(已付),原告王某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三、原告王某某给付被告杭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退付原告王某某5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给付现金1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将(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

书记员:梁琇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