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巨某某被执行人米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巨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巨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二、男孩米某甲由被告米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米某某自负,原告巨某某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三、共同财产:47寸彩色电视机1台,台式电脑1台归原告巨某某所有(已带走),被告米某某给付原告巨某某生活帮助费5000元;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米某某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巨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米某某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林虎审判员:魏秉倩代理审判员:马向伟
书记员:党启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