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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玉红与陈庆宝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梨执字第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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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陈庆宝,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梨榆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梨榆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业平

书记员:王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