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博,女,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被执行人公海龙,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
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1年7月12日制作的(2011)富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博与被执行人公海龙离婚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公海龙返还申请人王博陪嫁物品,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公海龙于2013年8月27日依据判决内容向申请人返还了110摩托车一辆,空调一台,沙发一对,茶几一个,被子三床,太空被一条,单子三条等陪嫁物,并交纳执行费5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全部履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杨军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