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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一审 · 2013

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遵执初字第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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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小波,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东新庄村。被执行人王占林,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东新庄镇东新庄村。。

申请执行人王小波与被执行人王占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遵民重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0000元,诉讼费18760元,执行费36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重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马福然审判员:钱海峰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陈术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