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女,汉族,幼师,住本市聊大花园。被告刘某,男,农民,住东昌府区朱老庄镇齐李店村。
本院在执行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谢润林人民陪审员:张勇人民陪审员:申伟
书记员:崔磊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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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某,女,汉族,幼师,住本市聊大花园。被告刘某,男,农民,住东昌府区朱老庄镇齐李店村。
本院在执行原告武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谢润林人民陪审员:张勇人民陪审员:申伟
书记员:崔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