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被告孙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焱
书记员:国秋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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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被告孙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焱
书记员:国秋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