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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孔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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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某某。被告孙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焱

书记员:国秋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