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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何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未民桥初字第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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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秦某某,女,汉族。

本院认为,婚姻自主,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王建安

书记员:杨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