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傅志君
代书记员:梁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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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傅志君
代书记员:梁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