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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拱民初字第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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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傅志君

代书记员:梁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